凯发K8国际|三门齐开|快件损失赔偿金额的司法审查与认定

2024-09-03 18:26:36

  凯发k8国际官方网站航运业ღ✿,凯发K8官网首页ღ✿,凯发K8旗舰厅ღ✿!ღ✿,邀请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先进个人ღ✿、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ღ✿、副院长——吴小国为我们讲解

  随着快递服务业的蓬勃发展ღ✿,快件损失赔偿纠纷日趋增多ღ✿。快件在寄递过程中损毁灭失的ღ✿,除非存在免责情形ღ✿,快递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ღ✿。但由于快递服务合同的格式性ღ✿、无名性ღ✿,尤其是保价条款ღ✿、限额赔偿条款等格式条款本身的复杂性ღ✿,实践中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ღ✿,到底是全额赔偿ღ✿、部分赔偿还是限额赔偿ღ✿,往往成为快递服务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的主要争议ღ✿。

  《民法典》《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中均有涉及快件损失赔偿的规定ღ✿。《邮政法》规定ღ✿,该法所涉损失赔偿规定仅适用于邮政普遍服务ღ✿。快递服务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范围ღ✿,因此《邮政法》有关赔偿规定不适用于快件损失赔偿ღ✿。《快递暂行条例》是专门调整快递服务合同关系的行政法规ღ✿,补充ღ✿、细化了一般民事法律规范ღ✿,区分保价和未保价快件确定不同的处理方式ღ✿。因此ღ✿,根据“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具体规定与概括规定不冲突时优先适用”的原则三门齐开ღ✿,对于快件损失赔偿应优先适用《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ღ✿,并与《民法典》叠加适用凯发K8国际ღ✿。

  快件延误ღ✿、丢失ღ✿、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ღ✿,对保价的快件ღ✿,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定确定赔偿责任ღ✿;对未保价的快件ღ✿,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ღ✿。

  快递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三门齐开ღ✿,在《民法典》中没有专门的规定ღ✿,但可以参照《民法典》合同编中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ღ✿,即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ღ✿。

  快递服务是在货运合同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型服务行业ღ✿,尽管快递服务在运输环节之外还包括收寄ღ✿、分拣ღ✿、投递等极具个性的服务ღ✿,但其中所包含的运输服务与货运合同基本一致ღ✿。因此ღ✿,快递服务合同中与运输环节有关的纠纷ღ✿,可以参照适用货运合同的有关规范ღ✿,即按照《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区分有无约定分别处理ღ✿。

  货物的毁损ღ✿、灭失的赔偿额ღ✿,当事人有约定的ღ✿,按照其约定ღ✿;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ღ✿,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ღ✿,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ღ✿。法律ღ✿、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ღ✿,依照其规定ღ✿。

  实践中ღ✿,不少当事人选择就快件损失提起侵权之诉ღ✿,意图根据侵权责任中的赔偿规则以“市场价格”填平损失ღ✿,从而规避快递服务合同赔偿条款的约定ღ✿,以及《快递暂行条例》和《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则ღ✿。

  发生快件损失时往往伴随着合同与侵权的请求权基础竞合ღ✿,不能完全割裂两者的联系ღ✿,既要保护一方在请求权上的选择权ღ✿,也要保护另一方依法享有的抗辩权ღ✿。如果允许一方选择侵权赔偿ღ✿,并基于该选择排除对方基于生效合同享有的抗辩权ღ✿,则不仅会导致双方合同关系形同虚设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ღ✿,也会导致市场主体无法通过合同制度合理防范ღ✿、处理正常的商业经营风险ღ✿。

  因此ღ✿,对于快件损失赔偿金额的认定ღ✿,无论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ღ✿,都应按照快递服务合同赔偿条款的约定ღ✿,以及《快递暂行条例》和《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则处理ღ✿。

  根据上述法律适用规则ღ✿,对于快件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ღ✿,应当注意确定依据的多样性ღ✿,具体包括保价条款ღ✿、限额赔偿条款和《民法典》合同编规定ღ✿。按照约定优于法定ღ✿,保价赔偿优于限额赔偿的原则ღ✿,三种赔偿依据的适用顺位为ღ✿:保价条款—限额赔偿条款—《民法典》合同编规定ღ✿。

  需要注意的是ღ✿,本文所指快件损失仅指快件本身的损失ღ✿,不包括快递企业违反快递服务合同相关义务给寄件人或者其他主体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其他财产损失ღ✿、人身损失ღ✿、精神损失等)ღ✿,对于其他损失ღ✿,仍应按照基本民事法律规定处理ღ✿。

  保价条款是寄件人和快递企业在签订快递服务合同时就快件是否保价ღ✿、保价金额ღ✿、保价费ღ✿、赔偿规则等所作出的约定ღ✿。保价快件发生损失时ღ✿,由快递企业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ღ✿,保价金额高于实际损失的ღ✿,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ღ✿,保价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ღ✿,按照保价金额赔偿ღ✿。实践中主要涉及三方面的问题ღ✿:

  不少案件中ღ✿,寄件人和快递企业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会提出保价条款不成立ღ✿,进而排除适用保价条款ღ✿。对此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ღ✿:

  保价条款成立的前提是寄件人对于是否保价作出了肯定性勾选ღ✿,并填写了保价金额ღ✿。目前ღ✿,快递服务多采用寄件人网络下单在前ღ✿、快递员取件在后的方式进行缔约ღ✿,保价金额多为寄件人自行填写ღ✿,后经快递员形式审查后确定ღ✿,在这种方式下应认定形成了保价合意ღ✿。

  保价条款中ღ✿,除保价金额条款之外ღ✿,其余条款均系由快递企业提供的格式条款ღ✿,无论是依据《民法典》中的一般规定ღ✿,还是根据《快递暂行条例》中的特别规定ღ✿,快递企业均应就保价规则依法对用户承担提示义务ღ✿,包括提醒阅读义务ღ✿、告知义务三门齐开ღ✿。

  随着纸质面单向电子面单转变ღ✿,快递企业在APPღ✿、小程序中不断优化提示说明方式ღ✿,用以履行相应义务ღ✿。若审理过程中ღ✿,寄件人提出此项抗辩三门齐开ღ✿,法官可要求快递企业提供ღ✿、演示缔约操作过程ღ✿。

  寄件人选择保价的ღ✿,快递企业根据保价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保价费ღ✿。是否支付保价费是判断保价条款是否成立的主要依据ღ✿,若未支付保价费ღ✿,一般应认定保价条款不成立ღ✿。

  超额保价是指保价金额高于实际损失ღ✿。根据通常的保价赔偿规则ღ✿,在保价金额超过实际损失时ღ✿,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ღ✿。

  保价的本意在于由寄件人对快件的实际价值作出明示ღ✿,并以支付相应保价费作为取得按照该实际价值获得赔偿的代价ღ✿。保价规则明确要求寄件人按照快件的实际价值进行保价ღ✿。一些快递企业为提高效率ღ✿,往往对寄件人填写的保价金额仅作形式审核ღ✿,如寄件人为此以高于实际价值的数额填写保价金额ღ✿,属于违背交易条件的不诚信行为ღ✿。若对超额保价进行超额赔偿ღ✿,既违背保价约定ღ✿,也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ღ✿。

  至于超额保价所支付的保价费用是否应退还寄件人ღ✿,则需进一步区分寄件人的主观意向等因素予以处理ღ✿。

  快递企业提出超额保价抗辩时ღ✿,应由寄件人提供能够证明快件价值的证据ღ✿,快递企业有异议的凯发K8国际ღ✿,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保价金额高于实际金额ღ✿。

  但对于快件发生灭失或快件为非普通商品时ღ✿,快递企业往往难以充分举证ღ✿,此时应结合个案实际情况ღ✿,在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依法ღ✿、合理ღ✿、动态分配举证责任ღ✿。

  不足额保价ღ✿,指寄件人与快递企业存在保价合意的情况下ღ✿,寄件人未对快件按照实际价值足额保价ღ✿,这种情况通常系由于寄件人未理解保价赔付规则或者为了少支付保价费而造成ღ✿。相较于超额保价ღ✿,不足额保价的处理面临更多争议ღ✿。

  司法实践中ღ✿,寄件人可能会提出保价金额远低于实际价值ღ✿,违反公平原则ღ✿,构成显失公平ღ✿,并以此主张撤销保价条款ღ✿。对此ღ✿,笔者认为ღ✿,公平与否不能仅仅根据寄件人实际损失能否得到充分赔偿进行判定ღ✿,而应结合权利ღ✿、义务ღ✿、责任ღ✿、风险进行综合判断ღ✿。

  快递企业提供保价赔偿规则并非意在免除自身责任ღ✿,而是鼓励寄件人通过等值保价取得就快件实际损失获得赔偿的机会ღ✿。在完全有权选择等值保价情形下ღ✿,寄件人却无视不足额保价后果ღ✿,出于侥幸心理和减少保价费的目的选择不足额保价ღ✿,不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三门齐开ღ✿,因此不能以此撤销该条款ღ✿。

  在不足额保价的情况下ღ✿,如果快递企业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ღ✿,应将不足额保价条款认定为免责条款ღ✿,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判断条款效力ღ✿。

  虽然进行不足额保价是寄件人的自主选择ღ✿,但效力判定是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事项进行法律评判ღ✿,即使是受到损失的一方当初主动接受甚至自行提出的合同条款ღ✿,同样需要接受这一评判ღ✿。

  因此ღ✿,在快递企业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ღ✿,寄件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判令实际构成免责的保价条款无效ღ✿。

  不少寄件人认为ღ✿,保价等于保险ღ✿,对于部分损毁的ღ✿,只要在保价范围内的均应全部赔偿ღ✿,无需按照比例ღ✿。对此ღ✿,应当明确保价和保险具有不同的功能和赔付方式ღ✿,不能等同对待ღ✿。

  不足额保价情形下ღ✿,出现部分损毁的ღ✿,在保价条款有效的前提下ღ✿,一般应以寄件人在快递运单上填写的保价金额为赔偿基准与最高额度ღ✿,按照寄件人的实际损失与快件的实际价值的比例确定赔偿金额ღ✿。

  例如ღ✿,某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运送精密仪器至供应商处ღ✿,该仪器价值15万元ღ✿,保价6万元ღ✿。运送途中发生部分损坏ღ✿,经评估ღ✿,货物价值减损5万元ღ✿。该案中ღ✿,因不足额保价ღ✿,货物部分减损ღ✿,按照比例应赔付6万元×(5万元÷15万元)=2万元ღ✿,而非5万元或者6万元ღ✿。

  如快件未保价或保价条款无效ღ✿,则需适用限额赔偿条款确定赔偿金额ღ✿。限额赔偿条款是快递服务合同中十分普遍的格式化条款ღ✿。手写快递单时代ღ✿,运单背面或者签名处均有相应的限额赔偿条款ღ✿。随着互联网的发展ღ✿,网上下单成为主流ღ✿,在点击下单时ღ✿,相应的服务协议或者下单页面也会载明限额赔偿条款ღ✿。比如ღ✿,某头部速运公司的《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约定ღ✿:“针对未保价快递发生丢失或者毁损ღ✿,在7倍运费限额内赔偿实际损失ღ✿。”

  目前ღ✿,实践中对于限额赔偿条款普遍持接受态度ღ✿,但鉴于限额赔偿条款系典型的格式条款ღ✿、免责条款ღ✿,法官仍需重点审查限额赔偿条款是否成为合同内容以及是否存在无效情形ღ✿。

  限额赔偿条款是快递企业单方提供的典型格式条款ღ✿,在缔约时不允许寄件人对其进行任何协商变更ღ✿。寄件人提出限额赔偿条款不能作为合同内容时ღ✿,需按照《民法典》和《快递暂行条例》审查快递企业在缔约时是否履行提示说明义务ღ✿,具体审查方式与审查保价条款一致ღ✿,但应较保价条款更加严格ღ✿。

  通过查验各大快递公司的线上平台ღ✿,可以发现多数快递公司在下单页面的收寄信息下简明扼要单独列明限制赔偿条款ღ✿,进而进行相应提示ღ✿,并强制寄件人阅读ღ✿。一般情况下三门齐开ღ✿,此类措施可以视为快递公司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ღ✿。

  在限额赔偿条款作为合同内容后ღ✿,因其属于免责条款ღ✿,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第二项对条款的效力进行审查ღ✿,主要审查快递企业对于快件损失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ღ✿,如果认定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ღ✿,则否定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ღ✿。

  快递企业负有审慎保管快件的义务ღ✿,即使寄件人未予保价ღ✿,也不能因此而减轻快递企业的保管义务ღ✿。若出现货损或者丢失的情形ღ✿,需由快递企业说明ღ✿、举证快件损失的原因ღ✿,如无法说明ღ✿,应直接认定快递企业存在重大过失凯发K8国际ღ✿,否定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ღ✿。在快递企业举证快件损失的具体原因时ღ✿,需进一步判断属于故意ღ✿、重大过失ღ✿、一般过失还是没有过失ღ✿。

  所谓故意ღ✿,即快递企业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快件毁损ღ✿,仍希望或放任此类后果的发生ღ✿。比如ღ✿,寄递过程中快递员盗取ღ✿、贩卖快件ღ✿,或者快递网点拒绝派送快件等行为ღ✿。

  重大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和过于自信的重大过失ღ✿,具体情形包括在收寄环节未对易碎物品进行标识ღ✿,在分拣环节对快件进行明显的暴力分拣ღ✿,在投递环节未核实签收人身份导致派送错误等三门齐开ღ✿。

  这里着重要注意与一般过失的区分ღ✿,比如物品轻微弯折ღ✿、破损等应认定为一般过失ღ✿。属于一般过失的ღ✿,一般情况下ღ✿,限额赔偿条款仍然有效ღ✿。

  如果根据保价条款ღ✿、限额赔偿条款依然未能解决快件损失金额的认定ღ✿,则应按照民事法律规定进行处理ღ✿,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的后半段以及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ღ✿,具体步骤如下ღ✿:

  货损发生后ღ✿,当事人可以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凯发K8国际ღ✿,对货物毁损的赔偿额或计算方法等进行补充约定ღ✿。审理中ღ✿,法官可向双方释法明理ღ✿,提示诉讼风险ღ✿,引导当事人对赔偿损失达成补充协议ღ✿,进而调解案件ღ✿,实现双方共赢ღ✿。

  交易习惯是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对于同类物品进行赔偿的方法或数额的惯常做法ღ✿,如果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形成长期的快递服务关系ღ✿,对于快件损失赔偿形成了双方都能接受的计算方式ღ✿,在充分举证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ღ✿。

  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快件损失时ღ✿,应区分快件是否存在ღ✿,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ღ✿。快件丢失时ღ✿,应由寄件人就快件的真实价值承担举证责任ღ✿,主要是提供货物来源的交易记录ღ✿,如合同ღ✿、发票ღ✿、支付凭证ღ✿、折旧率等ღ✿。货物损坏时ღ✿,可采用询价ღ✿、评估等方式对货损程度进行判断ღ✿,综合考虑修复费用ღ✿、残值等因素合理确定损失金额ღ✿。

  在未约定赔偿方式的情形下ღ✿,根据民事赔偿一般规定处理时ღ✿,与通常的违约损失赔偿情形无异ღ✿,因此在按照上述第一到第三步确定实际损失后ღ✿,还需要适用可预见性规则ღ✿、与有过失规则ღ✿、减损规则等较为常用的限制性赔偿规则ღ✿,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ღ✿,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等因素酌情合理判定ღ✿。

  实践中可审查快件是否为贵重物品ღ✿,寄件人是否保价ღ✿,寄件人是否按照《快递暂行条例》载明快件名称ღ✿、数量ღ✿、规格等ღ✿,寄件人是否为商主体ღ✿,寄件人与快递企业是否经常性发生快递服务合同关系ღ✿,快递企业构成故意还是重大过失等因素ღ✿,按照实际损失等酌情认定赔偿比例和金额凯发K8国际ღ✿。

  快递企业一般并非按照快件价值收取快递费凯发K8国际ღ✿,这决定了快件损失赔偿金额难以等同实际损失ღ✿。法官在快件损失赔偿纠纷的审理中ღ✿,应厘清各类赔偿规则的成立ღ✿、效力ღ✿、适用顺位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ღ✿,准确认定赔偿方式ღ✿、金额凯发K8国际ღ✿,保障寄件人和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三门齐开ღ✿,引导寄件人诚信申报ღ✿、依约理赔ღ✿,引导快递企业根据司法裁判规则不断优化赔偿规则ღ✿,从源头上减少快递服务合同纠纷ღ✿,促进快递服务业健康发展ღ✿。

  吴小国ღ✿,现任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ღ✿、副院长ღ✿。获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先进个人ღ✿、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等ღ✿。长期从事商事审判工作ღ✿,主审的10余件案件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和上海法院精品案例ღ✿、优秀文书ღ✿。参与ღ✿、执笔《国家物流枢纽建设背景下的物流新业态法律问题研究》等5项上海法院调研课题ღ✿。参与撰写的《公司意志代表权争议的现状与问题解决思路》等调研文章刊载于《法律适用》《上海审判实践》等ღ✿。